深圳离婚财产律师

-双军

13926587318

双军-深圳离婚财产律师照片展示

双军律师
  • 所属律所:

    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403200310875143

  • 联系电话:

    13926587318

  •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银盛大厦2楼

快捷留言
1392658731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离婚财产

离婚后探视权如何在协议中规定?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13日 来源: 深圳离婚财产律师 浏览:366
[导读]:离婚后的探视权是指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定期看望子女,这是其作为父母的法定权利。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可以明确规定探视权的相关事项,如探视的时间、方式、地点等,以确保孩子的最佳利益。

离婚后探视权如何在协议中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应详细规定探视权,包括探视的频率(如每周、每月一次),探视的时长,是否可以过夜,以及节假日的安排等,以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何在协议中约定离婚补偿或赡养费问题?

离婚补偿(通常称为“离婚损害赔偿”)和赡养费(也称为“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是指一方因对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而受到的物质和精神损失的经济补偿,而赡养费则是对无工作能力或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后生活费用的支持。

1. 离婚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存在上述行为,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赔偿金额。

2. 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在制定协议时,应确保公平合理,尊重双方的意愿,并考虑到各自的经济状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同时,协议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否则可能被视为无效。最后,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以确保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孩子的利益,合理安排探视权。同时,探视权的行使应以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为原则,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院诉讼解决。我会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务必明确、具体地规定探视权,以保障各方权益并减少后续可能的冲突。

双军-深圳离婚财产律师照片展示
  • 文章来源:深圳离婚财产律师
  • 作者:双军[广东-深圳]
  • 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
  •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926587318

全国服务热线

13926587318
双军律师微信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